发布时间:2019-10-08 来源:

因认为对方生产、销售的同款健身器材所使用的商标侵犯了自身的注册商标,一家外国企业来华将国内某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侵权获利逾100万元,且其商标侵权行为符合《商标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判决全额支持原告索赔300万元的诉请。这是上海首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

 

原告从事运动器材的生产销售、健身课程的推广,拥有多项发明专利,并在中国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注册了涉案商标。被告从2012年开始销售使用涉案商标的同款健身器材,原告曾发送警告函,后双方签订和解协议。故原告认为被告重复侵权,主张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曾被原告警告,后签署和解协议承诺不再侵权,却又再次实施侵权,且产品还存在质量问题,其行为符合惩罚性赔偿关于“恶意”和“情节严重”的适用要件,最终确定了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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