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1-15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继2019年11月1日刚刚实施的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再次启动《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这次修改主要是回应创新主体对进一步明确涉及人工智能、区块链、商业规则和方法等新领域新业态专利审查规则的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形成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已将该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予以公布并希望公众可以在2019年12月11日前对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提出意见。公众可以访问http://www.cnipa.gov.cn/gztz/1143646.htm获得修改草案和修改草案的说明。


修改草案在第二部分第九章专门增加第6节,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相关规定,结合具体案例,对此类申请的授权客体、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撰写进行了明确。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强调专利审查中不应简单割裂技术特征和算法特征、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等,而应将权利要求记载的所有内容作为一个整体,对其中涉及的技术手段、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产生的技术效果进行分析。(二)明确了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三)明确了专利法第二条审查标准。对于是否属于技术方案的判断,在指南通用章节的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三要素”的判断方法下,进一步细化了审查标准。只要算法与具体技术应用领域可以解决某个技术问题结合,则可以通过专利法第二条的审查。(四)考虑与技术特征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特征及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对创造性所作的技术贡献。对既包含技术特征又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创造性审查时,应将与技术特征功能上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与所述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考虑。修改草案对其含义进行了进一步解释。(五)从正反两方面增加了10个关于授权客体和创造性的审查案例。例1是一种抽象的模型建立方法,不涉及与具体应用领域的结合且不包含技术特征,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例2、例3和例4属于人工智能、商业模式和区块链领域授权客体,例5和例6则属于反面举例。例7和例9是由于将与技术特征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与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考虑而具备创造性的案例,例8和例10是由于对比文件已公开相应内容而不具备创造性的案例。(六)细化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撰写要求,例如提到了算法与具体技术领域如何结合、写明用户体验效果等。权利要求书撰写中强调了权利要求应当记载技术特征和与技术特征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或商业规则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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