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3-18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350号公告及说明,对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受疫情影响相关期限及缴费事项作出救济安排。


一、权利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定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当事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请求恢复权利。请求恢复权利的,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以及权利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无需提交证明材料。


二、对于办理专利收费减缴的个人,所在单位因受疫情影响未复工,无法开具年度收入证明的,个人在办理费减备案时,可以仅提交声明,告知其无法提交年度收入证明的原因,并承诺所告知的收入情况属实。对于疫情期间收到的个人费减备案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照告知承诺进行审查。


三、因疫情无法及时缴纳年费,专利年费正处于滞纳期的,专利权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不产生专利年费的滞纳金。


四、权利人办理商标业务补正、审查意见书回文、商标规费缴纳、同日申请提供使用证据和协商回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提供使用证据,办理商标异议、商标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复审、撤销复审的申请、答辩、补充证据,以及请求无效宣告的答辩、补充证据等商标业务,因疫情导致其不能在法定期限或指定期限内提出的,相关期限自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起中止,待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权利人在办理上述商标业务时,一并提交适用期限中止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列明当事人疫情期间所在地区、权利行使障碍原因和消除时间,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感染治疗、被隔离或者被管控期限等证明材料,但权利人所在地区政府公开发布的延迟复工通知除外。为减轻受疫情影响的权利人负担,针对多件同类业务申请以相同事由主张期限中止的,可以仅提交一份证明材料,将该证明材料随其中一个案件提交,其他案件仅需在适用期限中止申请书中写明该证明材料所在案件的申请号。


五、权利人因疫情未能在宽展期内办理商标注册续展申请手续,可能导致其商标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续展申请,并参照解答四附送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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