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公布《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所称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严重影响行业发展的;(三)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重大案件;(四)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对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进行行政裁决的,应当具备:(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四)人民法院未就该专利侵权纠纷立案。
本办法还对证明材料、管辖、回避、证据、调查或者检查、检验鉴定、技术调查员、口头审理、案件中止、撤销及调解作出了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