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1-18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近年来,专利质押登记工作面临新形势、新要求。一是中央政府明确部署和要求:“推进质押登记电子申请全程网办”、“在商标和专利质押登记等审批中推行告知承诺制”、“完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和转让许可备案管理制度”等;二是金融机构和创新主体对专利质押登记程简化序与服务优化的新需求。三是统筹衔接《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11月15日公布了修改后的《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461号公告,以下简称为《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局令第56号)按程序废止。

       《办法》意在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加规范、便利、高效的专利质押登记服务,推动专利质押融资、推动知识产权转化实施,充分实现知识产权价值。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

       《办法》修改主要内容:

(一)推行以承诺方式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时,可选择提交“当事人签署的相关承诺书”,替代 “身份证明、变更证明、注销证明”等证明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强监管,对虚假承诺者采取失信惩戒措施。(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

(二)减少不予办理登记的情形。一是对于原《办法》中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情形不予登记的规定,改为当事人被告知后仍声明愿意接受风险、继续办理的情况下,允许办理登记;二是根据《民法典》新规,对于质押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情形,允许办理登记;三是吸收实务中的成熟做法,对于请求办理质押登记的实用新型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已于同日申请发明专利的,当事人被告知后仍声明愿意接受风险、继续办理的情况下,允许办理登记。(办法第十一条)

(三)压缩登记审查期限。一是压缩审查期限,由原规定的7个工作日缩减至5个工作日,网上申请缩减至2个工作日(办法第十条);二是明确质押登记变更手续与注销手续的审查期限,同第十条(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四)优化登记相关服务。一是拓展登记办理渠道,明确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方式办理(办法第六条);二是明确规定专利权质押登记材料的查阅或复制程序及要求,方便当事人查询(办法第十六条);三是在专利权质押期间,新增因专利权属纠纷中止的,或被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国家知识产权局应该及时通知质权人,以便及时为其提供专利权可能丧失的预警(办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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