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1-23 来源:KIM & CHANG

       韩国国会全体会议于2021年11月11日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及保护商业秘密相关法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正案,本次修订将“数据的不正当使用行为”和“未经许可使用名人肖像和姓名等识别标记的行为”纳入其中,扩大了保护范围。修订案将移交韩国政府,如无异议将进行公布。

       其中,①“数据的不正当使用行为”之规定将与《数据产业振兴及使用促进相关基本法》(2021年10月19日制定)保持一致,自2022年4月20日起施行;②“未经许可使用名人肖像、姓名等识别标记的行为”之规定将自公布之日起6个月后施行。

 

修改背景:

①随着第四次工业革命、人工智能等数字化时代的来临,数据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人们利用大数据不断创造经济附加值,但现行数据保护的相关法律基础并不完善,阻碍了优质数据的顺利使用及流通;②随着使用名人肖像和姓名等识别标记的产品和服务愈加多样化,相关违法产品的制作与销售行为也随之增加,对于防止名人及消费者的财产损失,现行法律未能给予妥善保护。本次修订案意在通过将上述侵害行为纳入“不正当竞争行为”之法律规定,从而对其进行制裁,由此建立健全的经济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损失。

 

修改内容:

1. 数据的不正当使用行为(新设第2条第1款Ka项)

本法所保护的数据的定义为《数据产业振兴及使用促进相关基本法》第2条第1款中的规定,即以商业为目的提供给特定的人或群体,以电子形式大量积蓄、管理,并且未被作为秘密管理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下列4类行为被视为数据的不正当使用行为:

1) 无访问权限者,通过盗窃、欺骗、不正当访问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数据,或使用、公开所获取数据的行为;

2) 与数据持有者有合同关系等从而对数据有访问权限者,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数据持有者为目的的前提下,使用、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数据的行为;

3) 明知介入1)或2)规定事实的情况下,依然获取数据,或使用、公开所获取数据的行为;

4) 使数据技术保护措施失效的行为。

注:针对“数据的不正当使用行为”可在民事诉讼中提出“停止侵害请求以及损害赔偿请求”,并且,针对第4类行为,还可给予刑事处罚(第18条第3款1项)。

2. 未经许可使用名人的肖像、姓名等识别标记的行为(新设第2条第1款Ta项)

以自己营业为目的,通过违反公平的市场交易惯例或竞争秩序的方法,未经许可使用名人的肖像、姓名、语音、签名等识别标记,从而侵害他人经济利益之行为。

注:《著作权法》修订案对公开权有直接规定,但仍处于国会待决状态,因此,当面临“未经许可使用名人的肖像等的行为”纠纷时,可以积极利用本条款。

       需要注意的是,近日韩国大法院将“以营业目的公开的数据和名人的肖像、姓名等所具备的经济价值”认定为前者“数据的不正当使用行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判例标准可能根据案例具体情况而作出不同判断,因此增设了本条款。

       本次修订案将 “数据不正当使用行为”和“未经许可使用名人的肖像、姓名等识别标记行为”新纳入规定后,预计相关纠纷案件将持续增长。本次修订案中的“不正当手段”、“不正当利益”、“违反公平的市场交易惯例和竞争秩序的方法”等条件规定范围较广,在解释上存有余地并不明确,因此在应对实际纠纷时,建议进行全面而深入的法律探讨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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