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03 来源:欧洲专利局、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众所周知,欧洲专利局“10 天规则”(Rule 126(2) EPC)的规定,公函或通知的送达日期被推定为欧洲专利局公函或通知上所示的签发日期后10天,例如,对于有四个月答复期限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实际答复期限是审查意见签署的发出之日起10天加上四个月,引入额外的10天是由于邮政服务的交付文件和邮路所需的时间。

       由于目前大多数文件以电子方式提交和传送,并且为了使工作实践现代化,欧洲专利局将取消10天规则,并自2023年11月1日起生效。

       欧洲专利局还会公布实施过渡性条款,并且对于欧洲专利局签发之日的文件未能到达收件人的极少数情况,将提供保障措施。

       同样,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也有类似的推定收到日15天的规定。由于越来越多的代理机构和申请人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电子申请系统提交专利申请,据说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在酝酿取消15天的推定邮寄到达日,以更加高效地提高专利申请审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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