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09 来源:Novagraaf 和 欧洲专利局

       欧洲单一专利制度和统一专利法院经过若干年的准备后将于2023年6月1日同步启动。

       在单一专利(UP)制度和统一专利法院(UPC)启动之前,欧洲专利授权后须在3个月内指定生效国并办理生效手续,包括:提交生效手续、欧洲专利授权文本译文以及缴纳后续年费等。在新的单一专利制度下,欧洲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不必经过各个国家批准生效程序,通过向欧洲专利局提交单一专利效力申请,单一专利将有可在多达25个欧盟成员国获得专利保护,使申请程序更简单,大举降低了翻译费、生效费及年费等成本。另外,在旧体系下,专利在各国生效后,如想对生效专利提起诉讼,需向多个生效国分别提起诉讼,并由生效国国家法院单独审理。在统一专利法院(UPC)启动之后,如想对未提交退出统一专利法院管辖的专利提起诉讼,可在统一专利法院(UPC)提交诉讼请求,这样如诉讼成功,该专利将在适用新体系的所有生效国失效。

       单一专利(UP)制度的过渡期为6年,视情况可再延长6年。在过渡期内,已获得欧洲专利的专利权人如希望获得单一专利,专利权人须在欧洲专利公告授权日后一个月内(不可延长期限),向欧洲专利局提交单一专利效力请求。

       为了方便引入单一专利体系,自 2023 年1 月 1 日起,欧洲专利局将允许在上述条例生效日之前提早提出单一效力请求(Early request for unitary effect)。提早请求单一效力只适用已经收到依欧洲专利细则 71(3) 官文(即领证通知)的欧洲专利申请。

        同样,若申请人已经收到欧洲专利局授权意向通知,但还没有接受其同意授权的文本,将可提出延迟公布欧洲专利授权决定(Request for a delay in issuing the decisions to grant a European patent)的请求。以上仅适用于欧洲专利局依细则71(3) 授权意向通知,并同时发送同意授权的文本给申请人的申请案,若有任何不符要求的请求将被视为未提交。

       若请求符合单一效力登记要求,欧洲专利局将在单一专利制度启动后登记单一效力,并通知申请人登记日期。若请求有形式缺陷,欧洲专利局将在单一专利相关法令生效之前通知申请人,给予申请人有机会在适当期限内修正。

       统一专利法院(UPC)的过渡期为7年,视情况可再延长7年。在过渡期内,欧洲专利成员国国家法院将与统一专利法院对传统欧洲专利权(不适用单一专利)拥有平行管辖权(即,新体系)。对传统欧洲专利权(不适用单一专利)可选择退出统一专利法院管辖,如专利权所有人希望退出统一专利法院管辖, 需提交请求,如果专利权所有人不选择退出,新体系将自动适用。

       因此,综上所述,在欧洲单一专利制度和统一专利法院启动后,可以给欧洲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带来诸多好处,但对于适用新体系,专利权人也将面临如下风险:

       脆弱性: 集中于一个统一法院的无效诉讼可能使授权欧洲专利在所有统一专利法院成员国一次性撤销;

       不确定性:初期体系实体和程序案例法的缺失会造成在预测诉讼成本,时间范围及可能结果等方面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经济性:统一专利法院费用可能高于单一国家法院同等诉讼费用。

       基于以上风险,欧洲专利权人在2023年3月1日起,可以提交退出请求。这样可以避免被动适用新体系, 如时机成熟,专利权人可后续再选择退出国家法院(旧体系)的管辖,并向统一专利法院提出管辖请求。

       有关欧洲单一专利更详细的信息,可访问http://www.panawell.com/?newsxq/id/519.html,参见我公司2022年3月有关欧洲单一专利制度介绍及其过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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