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6 来源:



 

今日中午,公司举办了题为“一份无效决定书引发的思考”的业务培训,主讲人为我司从业多年,深耕光学、物理电子以及通信领域的专利代理师刘照红博士。围绕“2021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之一”的“左心耳封堵器”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刘照红博士详细讲述了案件的起因、经过、结果,以及引发的思考。公司北京总部和成都分部的专利代理师、律师及专利流程人员都积极参与到了培训与讨论。


本案核心论据为《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3.3节对于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相关规定,若申请人在申请日以后得知的,应当在得知情况后两个月内提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声明,并附具证明材料。


涉案专利发明名称为“左心耳封堵器”(专利号:ZL201310567987.0),专利权人为先健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蔡景莉。本案审理过程中,请求人主张涉案专利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并提交相关现有技术证据。其中,证据1——两位发明人于该专利申请日前发表的学术论文,为本案的核心点,双方当事人就证据1是否可享有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存在较大争议。


本案从《专利审查指南》对“新颖性宽限期”的规定和要求出发,充分论述了对“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能否享受现有技术豁免的认定思路,明确对于他人未经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内容的情形,如果证据能够表明专利权人在已经知晓或应当知晓情况后两个月内仍未提出声明和提交证明文件,则不能享有新颖性的宽限期。本案专利权最终被裁定全部无效。


我公司员工不断学习与内化,加强了对专利法条的理解。本次培训引发了一些关于防患于未然的思考,例如在撰写之前与发明人充分沟通确认是否有其他形式的公开、向发明人普及完成发明后尽早申请专利的重要性、如何利用“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来及时补救、以及专利法第二十四条前两款中可以不丧失新颖性的“展会、技术会议”如何界定等。通过对案件的讨论与总结,为大家未来的工作明确了思路与方法;本案也提示创新主体,如何使用“新颖性宽限期”,以及及时履行必要的提交声明义务,确保专利申请或授权专利法律上的稳定,避免权利人的权利和利益受损。


泛华伟业人在不断学习和夯实业务知识中,努力竭诚为客户提供更加专业与优质的服务。


刘照红博士2007年毕业于南开大学物理学院获得理学博士,随后在高校任教,2014年加入泛华伟业任专利代理师。


 北京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6号 中国人寿大厦10层1002-1005       +86-10-85253778/85253683       mail@panawell.com

版权所有: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汉邦未来 京ICP备1804787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