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杨文泉
 
是好消息?还是坏消息?这要看对谁而言了!
 
       对于深圳市大疆灵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疆灵眸”)及其母公司-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疆创新”)而言,真的是坏消息。而对于我们的委托人—桂林智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神信息”)而言,当然是好的消息。其一,北京知产法院于2019年11月判决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底做出的、宣告大疆灵眸所拥有的、名称为“云台”的第201430207007.1号外观设计专利(原专利权人为大疆创新)全部无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其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又于2020年2月做出决定,宣告大疆灵眸所拥有的、名称同为“云台”的第201480002121.8号发明专利(原专利权人也是大疆创新)全部无效。换言之,作为上述两件无效案件的请求人,智神信息完胜大疆灵眸。
 
       对于上述胜利,笔者当然为我们的代理团队和智神信息高兴,但却无意在此嘲讽或调侃大疆灵眸或大疆创新,因为胜败乃兵家之常事,此其一。此其二,大疆创新,特别是在无人机领域,是名符其实的创新企业和行业领导者。
 
       但笔者对上述两件专利被宣告无效及其原因或基于的事实又确实非常感慨,为大疆灵眸和大疆创新惋惜并予以同情,也希望引起其他企业特别是企业的管理者的关注,以避免类似的伤痛经历。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做出的针对大疆灵眸所拥有的、名称为“云台”的第201430207007.1号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决定中,其所依据的最重要的证据是我们代表请求人智神信息提交的证据2和证据3,并认定:
 
  经查,证据2显示在涉案专利的原专利权人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官网“大疆创新”网站的新闻栏目下,记载了42个该网站发布的新闻页面,每个新闻网页上有若干条新闻,每条新闻均标注有对应的日期,最新日期为2017年3月2日。其中有一条新闻的题目为“DJIRonin-七月正式发货”,并标注有“2014-06-25”字样。在该题目为“DJIRonin-七月正式发货”的新闻网页中,有名为“Ronin手持云台基本特性介绍”、“Ronin手持云台广告系列之头脑风暴”和“Ronin手持云台广告幕后拍摄花絮”的3个视频链接,点击均可播放。
 
  证据2、证据3中的视频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视频的公开时间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其中所示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评价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  根据上述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即前段落中的“现有设计”)的相同点和区别点来看,二者整体造型几乎完全相同,两者的主要不同点所占比例在整体造型中所占比例相当小,不会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因此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我们再看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大疆灵眸所拥有的、名称也为“云台”的第201480002121.8号发明专利所做出的无效决定。在该案中,我们的代理人代表请求人智神信息总共提交了14份证据,但其中最重要的证据仍然是在上述外观设计无效案件中提交过的证据2和3(在该决定书里被称为“附件2和附件3”)。在无效决定中,合议组对无效的认定要点如下:
 
  经查,附件2表明本专利的原专利权人于2014年6月25日当天在其官网“大疆创新”发布标题为“DJIRonin-七月正式发货”的新闻,该新闻主要报道了作为专为电影摄影师开发的三轴手持DJIRonin云台系统的主要特性、操作模式、硬件支持等,并在新闻网页给出了与Ronin手持云台相关的名为“Ronin云台系统基本特性介绍”、“Ronin手持云台广告系列之头脑风暴”和“Ronin手持云台广告幕后拍摄花絮”这三个视频的链接;附件3表明本专利的原专利权人在优酷网以“DJI大疆创新”名义发布的名为“DJI Ronin基本特性介绍”的视频,上述文字信息或视频新闻均是针对同一事件在同一天在不同媒体或平台发布的内容;……
 
  上述附件之间可以相互印证,证明本专利的原专利权人于2014年6月25日先行通过新闻报道(附件2)和视频(附件3)这些新闻媒介针对DJI Ronin手持云台这款新产品进行介绍并宣传,向社会公布自己的新产品,主动让有关客户或潜在客户关注其产品,为之后的新产品发货和正式销售做好铺垫,并在之后开始发货和销售,……
 
  附件4显示由网名为“半袋饼干”的发布者在数字尾巴网www.dgtle.com网站上发布了“可靠的稳定器-DJI Ronin手持云台开箱”一文,该标题左上角显示有时间信息“2014-08-07”,文中显示了对DJI Ronin手持云台从不同角度拍摄的照片,文后附有未加载完全的评论,…
 
  上述附件2、附件3、附件4和附件9(为附件4为经过公证的贴名为“DJI Ronin手持云台开箱”一文的网络打印件)已构成一个完整证据链,可以证明型号为DJI Ronin的手持云台的公开日期应不晚于2014年8月6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14年8月13日,即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已处于公众可以得知的状态。
 
  上述附件已经组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DJI Ronin的手持云台反映的技术内容构成了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从上述国家知识产权局两个合议组在两份决定中的认定可以看出,导致大疆灵眸两件专利被宣告无效,完全是原专利权人—大疆创新自己惹的祸。换言之,在大疆创新提交两件专利的申请前,其内部团队已经公开宣传和销售包含在其两专利中的设计方案和技术方案的产品,而这些在先的宣传和销售害死了自己的专利。
 
       众所周知,一项发明创造能获得专利,其提交之时必须首先是新的,即不属于现有技术或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因此,企业在将其发明创造付诸生产、宣传和销售等商业使用时,必须小心应对,谨慎布局,良好协调和管理其内部的运作流程,确保其发明创造按照申请专利(或作为商业秘密保护)以及FTO分析→内部生产→市场宣传→市场销售的路径前行,避免在获得适当保护之前因为自身的疏忽或失误而导致其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被公开而出现本文中两件专利被宣告无效的遗憾结局。 
 
       这两个案件也同时提醒其他企业,在自身的生产经营中应密切关注掌握竞争对手的动向,做到知己知彼,做好知识产权布局的功课,并善用法律武器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开展进攻与防御,以从容应对竞争中的风险和挑战而赢得自身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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