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期起,我们将分期向大家介绍如何读懂专利文献以及专利文献的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

 

(一)专利文献概述和PCT国际申请篇

 

◆◇◆专利文献概述◆◇◆

专利文献是指各国家、地区、政府间知识产权组织在审批专利过程中按照法定程序产生的出版物,以及其他信息机构对上述出版物加工后的出版物。专利文献的主体是专利说明书,它从多角度揭示发明创造的技术信息和法律信息。

专利说明书里面信息最集中的是扉页,学会阅读扉页可使读者在几分钟内就了解一项发明的大致内容,比直接查阅专利全文节省时间。各工业国家的知识产权局以各国的知识产权法为基础,参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相关标准,制定各国专利文献编号体系,从而有助于识别和查阅专利文献。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标准ST.9推荐的《有关专利及补充保护证书的著录项目数据的建议》,很好地解决了在识别专利文献和与之相关的著录项目数据时遇到的问题,它包含了约60项广泛地用于专利文献扉页或专利公报中的著录数据目录,以及著录数据元素的最低限度要求。这些著录数据通过数字代码识别,称为“INID代码”或“INID号”(“INID”是“国际认可(著录项目)数据识号”Internationally agreed Numbers for the Identification of (bibliographic) Data的缩略语)。著录数据内容包括:文献识别数据、申请数据、优先权数据、公布数据、技术信息数据及与国际专利公约有关的数据。WIPO标准ST.16《用于标识不同种类专利文献的推荐标准代码》,区分了不同工业产权局使用不同文字公布的专利文献的不同类型,如专利申请、专利授权、实用新型等,以及各类型专利文献相对应的不同法律状态。

各工业知识产权局的专利说明书扉页大致相同,下面我们先了解一下专利说明书扉页中包含的主要著录项目,以及PCT国际申请的说明书标识代码。

WIPO标准ST.9INID代码及标识著录数据元素的最低限度要求详见【附录1】)

 

◆◇◆各国专利说明书扉页中主要著录项目的内容◆◇◆

文献标志[11]文献号(如公开号、授权公告号等)、[12]文献类型(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13] 文献种类标识代码(如A/B/U/S等)、[19]国家或组织代码。(注:当由代码[11]和[13],或者[19]、[11]和[13]标识的数据同时使用并列在同一行时,如果愿意,可使用组别代码[10]。)

专利申请数据[21]~[26]申请号、申请日期、申请语种等。

优先权数据[31]~[33]优先申请的国家、日期及申请号。(注:在代码[31]、[32]和[33]同时给出的条件下,如果愿意,可以使用组别代码[30]。)

文献的公布日期[43]~[45]各种说明书的出版日期。

技术信息[51]~[58]国际专利分类、发明题目、发明文摘、检索领域等。

与文献有关的人事引证[71]~[74]专利申请人、发明人(或设计人)、律师或代理人。

除巴黎公约之外的国际公约有关数据[81]~[87]根据专利合作条约指定的国家、进入国家阶段日期、国际申请的文献号及申请日、国际公布的文献号及公布日等。

扉页中的摘要是说明书技术内容的概要。它一般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技术方案的要点及主要用途。化学方面的摘要还应有最能说明发明创造主题的化学结构式。通过阅读摘要,判断是否需要查阅全文说明书。扉页中的附图一般是一幅最能说明发明创造技术方案主要技术特征的附图。

 

 

PCT国际申请公布文本首页样例)

◆◇◆PCT国际申请说明书标识代码◆◇◆

目前,不存在“国际专利”,PCT国际申请的作用仅限于使专利申请的程序性问题趋于统一,提供申请人更多一种便捷的申请途径,而非对涉及授权实质性要求的审查程序和授权程序的统一。专利申请人可通过PCT国际申请途径申请专利,但不能直接通过PCT国际申请途径得到专利。要想获得某个国家的专利,专利申请人还必须履行进入该国家的手续,由该国的专利局对该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该国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因此对于WO专利说明书,只有申请公开说明书,而不存在授权专利说明书。

 种类标识代码(A)

性质:未经各指定国实质性审查,也尚未被各指定国授予专利权

A1--附有检索报告的国际申请说明书

A2--未附检索报告的国际申请说明书

A3--单独出版的检索报告

A8--国际申请说明书的更正扉页

A9--国际申请说明书的全文再版

出版时间:1978 ~ 现在

【附录1

INID代码及标识著录数据元素的最低限度要求

 

10)专利、补充保护证书或专利文献的标识

(11) 专利、补充保护证书或专利文献号

(12) 文献种类的简要说明

(13) WIPO 标准ST.16规定的文献种类代码

(15) 专利修正信息

(19) WIPO 标准ST. 3规定的代码,或公布文献的局或组织的其他标识

注释:

(i) 就补充保护证书而言,与基本专利有关的数据应当使用代码(68)表示。

(ii) 仅用于专利文献的最低限度著录数据元素。

(iii) 当由代码(11)和(13),或者(19)、(11)和(13)标识的数据同时使用并列在同一行时,如果愿意,可使用组别代码(10)。

(iv) 代码(15)所指示的数据应当遵守WIPO标准ST.50的规定。

20)专利或补充保护证书申请数据

(21) 申请号,例如“Numero denregistrement national,”“Aktenzeichen”

(22) 申请日

(23) 其他日期,包括临时说明书之后的完整说明书受理日期,和展览日期

(24) 工业产权权利生效日

(25) 原始申请的提交语种

(26) 申请的公布语种

注释:

(i) 注意附录3,其中包含与保护期限有关的信息和由代码(24)表示的与工业产权生效日有关的信息。

(ii) 由代码(25)和(26)标识的语言,应当使用按照国际标准ISO:639:1988规定的双字母语言符号表示。

30)巴黎公约优先权数据

(31) 优先申请号

(32) 优先申请日

(33) WIPO标准ST.3的代码,标识给出优先申请号的工业产权局,或给出地区优先申请号的组织;对于按照PCT程序受理的国际申请,应使用代码“WO”

(34) 对于依地区或国际协定的优先权,用WIPO标准ST.3代码标识至少一个巴黎公约成员国,地区或国际申请由该国受理。

注释:

(i) 在代码(31)、(32)和(33)同时给出的条件下,如果愿意,可以使用组别代码(30)。如果要公布一个用来标识地区或国际申请受理国的标准ST.3中的代码,则应当使用代码(34)进行标识,并与代码(31),(32)和(33)或(30)标识的著录项目分开来表示。

(ii) 优先申请号应当遵照WIPO标准ST.10/C和ST.34的规定表示。

40)使公众获悉的日期

(41) 未经审查的专利文献,对于该专利申请在此日或日前尚未授权,通过提供阅览或经请求提供复制的方式使公众获悉的日期

(42) 经过审查的专利文献,对于该专利申请在此日或日前尚未授权,通过提供阅览或经请求提供复制的方式使公众获悉的日期

(43) 未经审查的专利文献,对于该专利申请在此日或日前尚未授权,通过印刷或类似方法使公众获悉的日期

(44) 经过审查的专利文献,对于该专利申请在此日或日前尚未授权或仅为临时授权,通过印刷或类似方法使公众获悉的日期

(45) 此日或日前已经授权的专利文献,通过印刷或类似方法使公众获悉的日期

(46) 仅使公众获悉专利文献权利要求的日期

(47) 此日或日前已经授权的专利文献,通过提供阅览、或经请求提供复制的方式使公众获悉的日期

(48) 修正的专利文献出版日期

50)技术信息

(51) 国际专利分类,或者对于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本建议上述4(c)小段)而言为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

(52) 内部分类或国家分类

(54) 发明名称

(56) 现有技术文献目录,如果能够从原文中筛选出来

(57) 文摘或权利要求

(58) 检索领域

注释:

(i)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的分类号应遵照WIPO标准ST.10/C第4段的规定表示。

(ii) 关于代码(56),请注意WIPO标准ST.14中的有关专利文献扉页中的参考引文的规定,以及专利文献所附的检索报告中的参考引文的规定。

60)与国内或前国内专利文献(包括其未公布的申请)有关的其他法律或程序参引

(61) 较早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如果可能的话)、或较早公布的文献号、或较早授权的专利号、发明人证书号、实用新型或类似文献号,当前的专利文献为其增补申请

(62) 较早申请的申请号及申请日(如果可能的话),当前的专利文献为其分案申请

(63) 较早申请的申请号及申请日,当前的专利文献为其继续申请

(64) 较早的公布号,该文献是其再版

(65) 与同一申请有关的在先公布专利文献的文献号

(66) 由当前的专利文献所取代的较早申请的申请日及申请号,既,就同一发明而言,在放弃较早的申请之后,提出新申请

(67) 专利申请号及申请日,或授权专利号,当前的实用新型申请或登记(或一种类似的工业产权,诸如实用证书或实用创新)以此为基础提交

(68) 就补充保护证书而言,基本专利号和/或专利文献公布号

注释:

(i) 优先权数据应当使用组别代码(30)。

(ii) 代码(65)一般供那些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在不同程序阶段中以不同公布号码重复公布的国家使用,并且这些号码与基本申请号码不同。

(iii) 组别代码(60)应当供以前曾经是另一个实体的一部分的国家使用,用于指示与专利申请或授权专利有关的著录数据元素,而该数据最初曾由该实体的工业产权局公布过。

70)与专利或补充保护证书有关的当事人标识

(71) 申请人名称或姓名

(72) 发明人姓名,如果是已知的

(73) 权利人、持有者、受让人或权利所有人名称或姓名

(74) 律师或代理人姓名

(75) 发明人兼申请人的姓名

(76) 发明人兼申请人和权利人的姓名

注释:

(i) 对于在使公众获悉之日或日前已授权的专利文献,以及该文献的公报条目,应当通过标识专利权人满足最低限度著录数据的要求,而对于其他文献则标识申请人。

(ii) 代码(75)和(76)主要供那些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发明人和申请人是同一个人的国家使用。其他情况通常使用代码(71)或(72),或者(71)、(72)和(73)。

80)(90)国际公约(不包括巴黎公约)的数据识别,以及补充保护证书法律事项的数据标识

(81) PCT指定国

(83) 微生物保存信息,例如根据布达佩斯条约

(84) 地区专利公约指定的缔约国

(85) 按照PCT第23条(1)或第40条(1)进入国家阶段的日期。

(86) PCT国际申请的申请数据,即,国际申请日,国际申请号,以及如果需要,还包括最初受理的国际申请的公布语言;或者对于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而言,海牙协议下的国际申请的注册数据,即,国际注册数据和国际注册号

(87) PCT国际申请公布数据,即,国际公布日,国际公布号,及国际申请公布语言。

(88) 检索报告的延迟公布日期

(91) 根据PCT提出的国际申请,在该日期由于未进入国家或地区阶段而在一个或几个指定国或选定国失效,或者已经确定该申请不能进入国家或地区阶段的日期。

(92) 就一件补充保护证书而言,第一次国家批准以药品形式将产品投放市场的日期及号码

(93) 就一件补充保护证书而言,第一次批准以药品形式将产品投放地区经济共同体市场的号码、日期,以及如果需要,还包括原产国

(94) 补充保护证书的届满计算日期,或者补充保护证书的有效期

(95) 受基本专利保护,并申请了补充保护证书或已授予了补充保护证书的产品的名称

(96) 地区申请数据,即申请日、申请号,有时候还包括已公开申请原始提交时的语种

(97) 地区申请(或已经授权的地区专利)的公布数据,即公布日、公布号、还可以包括申请(或专利)的公布语种

注释:

(i) 就发明专利而言,代码(86)、(87)、(96)和(97)应当用于以下情形:

- 在国家专利文献中,当标识一个或多个与PCT国际申请或地区申请(或地区专利,如果已经授权)有关的申请数据或公布数据时,或者

- 在地区专利文献中,当标识一个或多个与PCT国际申请或另外的地区申请(或地区专利,如果已经授权)有关的申请数据或公布数据时。

(ii) 代码(86)、(87)、(96)或(97)的所有数据应当一并提供,并最好排列于同一行中。申请号或公布号应由三个基本元素组成,具体参见WIPO标准ST.10/B第17段中的示例。

(iii) 当代码86)、(87)、(96)或(97)表示的数据涉及两件或更多的PCT国际申请和/或地区申请(或地区专利,如果已经授权)时,每件申请(或授权专利)的每组地区申请数据或公布数据应当列出从而与其他组的相关数据明显区别开来,例如,以每组数据另起一行的方式表示,或者将每组数据放在一栏中的相邻行中,在每组数据间用空行分开。

(iv) 代码(86)、(87)、(96)和(97)中的语言,应当用国际标准ISO 639:1988的双字母语言符号表示。

(v) 代码(93)表示原产国,如果使用,应当采用WIPO标准ST.3的双字母代码。

(vi) 注意附录3,其中包含保护期限信息和与代码(94)有关的补充保护证书生效日信息。

 

作者简介:王晨雅女士2015年毕业于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国际传播系汉语言文学专业, 获文学学士学位。2019年4月加入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从事专利流程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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