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基础知识

1、问:国外注册或使用的商标可以在中国直接获得保护吗?

答:与专利一样,商标保护受地域性限制,仅在国外注册或使用的商标不能在中国直接获得保护。

中国采用注册取得为主使用为辅的商标权保护体系,中国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可以获得商标法保护,未注册但经过使用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可以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中国为注册取得制,在中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不需要已经使用该商标或有使用意图。

2、问:中国注册商标类型有哪些?哪些要素可以用来注册申请商标?

答: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

3、问:申请注册中国商标有哪些途径?必须使用哪种语言

答: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以直接或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商标。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须委托中国商标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商标或通过马德里商标注册体系指定中国。

申请注册商标或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文。

依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4、问:在中国,哪些商品必须注册商标?

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二、商标注册申请

5、问:在中国注册申请商标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答:(1)注册申请书;

(2)代理委托书;

(3)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证等);

(4)商标图样、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

(5)要求优先权的,还应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定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6、问:中国可以提交一标多类的注册申请吗?

答:商标注册申请可以按照一标一类提交,也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官费按照注册申请的类别计算,一标一类方式提交的三个类别的注册申请与一标三类的多类注册申请官费相同。

7、问:中国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是否适用尼斯分类?

答:中国基于尼斯分类制定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8、问: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答:(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已经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问:具有多种含义的商标如何判断是否具有不良影响?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经过使用能否取得专用权?

答:具有多种含义的商标标志,其中一种含义具有不良影响的,该商标标志即应被认定具有不良影响,而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被认定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标志,即使获准注册后经使用产生较高知名度甚至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也并不能因此取得注册的合法性。

10、问:哪些标志因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答:(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11、问:如何判断注册申请的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答:审查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应当根据商标所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判断该商标整体上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商标标志中含有描述性要素,但不影响其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或者描述性标志以独特方式加以表现,相关公众能够以其识别商品来源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显著特征。

12、问:地名作为商标注册可能存在哪些问题?

答: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使用于来源于此地名的商品上缺乏显著性,使用于非来源于此地名的商品上易产生产地误认,均不得注册。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13、问: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可能存在哪些问题?

答: 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三维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三维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三维形状,因具有功能性、缺乏显著性而不得注册。

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领域的认定规定,其不等于显著性,不能直接使用于商标法领域,独创性高或由申请人首先发明的的三维标志并不当然具有显著性。三维标志需要与商品本身具有明显的区隔度、与商品通用标志或者通用形状具有足够大的差别,才可能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性。

14、问:中国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吗?异议前置还是后置?

答:进行实质审查,审查员不仅审查绝对理由,还审查相对理由,即申请商标是否同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异议程序在注册程序之前,属于异议前置。经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初步审定公告,公告之日起三个月为异议期,相关人员可以提起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颁发商标注册证。

15、问:商标延续注册的限制有哪些?

答:商标注册申请实行个案审查。商标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注册后、商标重新申请前,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与重新申请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并持续使用且产生一定知名度,商标重新申请人不能证明该在先商标已经使用或者经使用产生知名度、相关公众不易发生混淆的情形下,商标重新申请人主张其新申请应予以注册的,可以不予支持。

审查实践证明,延续注册一般不予准许。

三、注册商标专用权

16、问: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起始期间,他人使用异议程序中的商标能否要求赔偿?

答:商标自注册之日起享有专用权,公告期内的商标不享有专用权。

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17、问: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什么?

答: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18、问: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多少年?何时可以申请续展?

答: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可以无限次续展。

19、问:注册商标是否可以转让?

答:申请中的商标和已经获准注册的商标均可以办理转让,转让申请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核准。

20、问:注册商标可以许可给他人使用吗?

答:可以。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应当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1、问:什么是商标使用?商标不使用的后果是什么?

答: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易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2、问:注册商标撤销程序适用情形包括哪些?撤销程序有哪些规定?

答: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分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撤销申请后应通知注册人,并在9-12个月内做出撤销或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在收到复审申请后9-12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23、问:单纯出口行为属于商标使用吗?

答: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在中国境内流通且直接出口的,该商标注册人以单纯出口行为要求维持撤销程序中商标注册的,可以认定为商标使用,维持该商标注册。

四、商标异议、无效、驳回复审相关程序

24、问: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是什么?

答:驰名商标实行按需认定原则。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商标民事、行政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25、问:驰名商标可以获得哪些扩大保护?

答: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商标是复制、摹仿、翻译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不论该涉嫌侵权商标是否已注册,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均可以商标侵权提起诉讼。

26、问: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后有哪些救济途径?

答: 审查员经审查发现申请商标存在不应注册的绝对或相对事由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应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应自收到复审申请后9-12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应在法定时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27、问:代理人和代表人申请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商标的后果是什么?

答: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28、问:申请商标与他人现有在先权利冲突的后果?

答: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否则相关权利人可以通过异议程序或者无效宣告程序取消其注册。

29、问:在先姓名权与已故知名人物保护的区别有哪些?

答:在先姓名权是指在世的自然人享有的姓名权。

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与特定行业、地域的已故知名人物姓名、肖像等相同或者近似,并由此导致公众对该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信誉、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可以认定为具欺骗性而不予注册。

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与已故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公众人物的姓名、肖像等相同或者近似,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可以认定为属于“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而不予注册。

30、问:商标注册申请异议程序有哪些规定?

答:审查员经审查未发现申请商标存在不应注册的事由的,对申请商标进行初步审定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初步审定商标存在应不予注册的相对事由的可以提出异议,任何人发现初步审定商标存在应不予注册的绝对事由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

审查员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18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在该商标注册日后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审。复审需要在12-18个月内审结,被异议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1、问:绝对理由中的恶意注册包括哪些情形?

答:(一)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二)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包括但不限于大量注册他人具有较高显著性或一定知名度的商标。

32、问:以绝对理由为基础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程序有哪些规定?

答:无效宣告程序仅适用于注册商标。以绝对理由为基础提起无效宣告,不受注册商标是否已满五年的限制。

对于违反决定理由的注册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动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注册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在收到复审申请后9-12个月内做出决定。注册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书面通知注册人答辩,并在收到无效宣告申请之日起9-12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申请人或注册人不服的,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33、问:以相对理由为基础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程序有哪些规定?

答: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相对理由为基础,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无效申请后,应当通知注册人并限期提出答辩,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18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当事人对无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34、问: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的后果是什么?

答:被宣告无效的商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食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五、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35、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36、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抗辩理由有哪些?

答:(一)正当使用抗辩,包括对通用名称的正当使用,对地名的正当使用,对其他描述性要素的正当使用;

(二)在先权利抗辩(在先商标权、在先企业名称权、在先著作权、在先姓名权、在前外观专利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及包装装潢权利等等);

(三)恶意注册抗辩;

(四)合法来源抗辩;

(五)权利用尽抗辩。

37、问: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答: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权利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以下的赔偿。

38、问:中国规制商标侵权的主管部门有哪些?

答:市场监督管理局、部分知识产权局、公安局(刑事)、法院及海关。

39、问:商标犯罪相关罪名及法律规定是什么?

答:(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规定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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