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法院首次对故意侵犯商标权的企业作出了认定惩罚性赔偿的判决。本案原告I公司是一家经营幼儿饼干的企业,被告H公司是一家经营婴幼儿食品的企业。被告H公司的注册商标因与原告I公司的在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而被宣告无效,且该无效判决已生效。在此情况下,被告H公司仍然故意继续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对此,韩国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被告H公司应承担2亿韩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这是原来的损失额1亿韩元的两倍。在本案之前,2023年10月,韩国法院曾在专利权侵权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适用1.5倍),但在商标权侵权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自2020年10月引入该制度以来,尚属首次。
本案中,一审首尔中央地方法院仅认定被告H公司商标侵权开始日至被告H公司的注册商标确定无效日之间的损失额5亿韩元为损害赔偿额。但是,二审韩国知识产权法院,除了维持一审认定的损害赔偿额5亿韩元以外,还认定后续故意侵权期间的损失额为1亿韩元,并根据惩罚性赔偿制度,确定惩罚性赔偿应为该损失额的2倍,即2亿韩元,最终确定了共计7亿韩元的损害赔偿额。具体而言,在认定惩罚性赔偿时,韩国知识产权法院考虑了以下情节。
1) 由于被告持续的在线广告等故意侵权行为,导致原告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受到较大损害
2) 根据生效的无效商标注册的判决,被告明确知晓销售侵权商品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害,但仍然实施了侵权行为
3) 故意侵权行为持续了2年半,这并非短暂期限
4) 被告凭借其行业地位和资本实力,可以轻松掌控网络广告关键词,封锁了原告的商业机会
5) 被告对于其侵权行为的纠正努力不够充分
本判决的意义在于,相比之前的商标侵权案件,认定了较高的赔偿额,同时,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也从之前的1.5倍提高了2倍。2024年8月开始,知识产权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已从3倍提高到5倍,据此而言,韩国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较为明显。今后,在知识产权领域,不仅是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频率预计也将进一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