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舒-合伙人、专利代理师

 

       自2021年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经第四次修正正式实施。其中,第42条第2款特别引入了专利权期限补偿机制,具体规定如下:"自发明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3年后,若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对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不在此列。"

 

       然而,自新修正的专利法实施以来,直至2024年8月6日,经历了差不多三年多的时间,与专利法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才陆续出台,由于在如何界定合理与不合理延迟以及收费标准方面迟迟未能明确,导致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一直处于积压状态,有些令人不解。

 

       实践中,随后陆续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专利权期限补偿的相关规定多属原则性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尚未对外公布其具体的判断标准细节,包括:各种期限的起算和截止等,这使得专利权人难以判断其专利授权后可能获得的期限补偿时长。

 

       为回应公众对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的关切,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4年1月18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专利审查指南》(2023年版)的修改解读(二)。这份解读阐述了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的修订背景、具体变更内容,以及修改说明。更进一步,提供了一个期限补偿计算公式,旨在帮助申请人更准确地理解和计算他们可能获得的补偿期限。

 

       发明专利权补偿期限 = (D授权之日 – D 满四满三之日)- T合理 – T不合理(申请人)

 

       其中

       D授权之日是指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

       D 满四满三之日是指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之日,以较晚日期为准;

       T合理是指合理延迟的天数,例如,由于权属纠纷或由于财产保全中止审查程序而引起的延迟时间;

       T不合理(申请人)是指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的天数,包括申请人请求延长指定期限或请求延迟审查耽误的时间等等。

 

       事实上,尽管公式和说明已经发布,专利权人在尝试理解后仍然感到困惑,难以把握如何计算应得的补偿时间。这引出了一个问题:我们都知道,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并非发源于中国,而是源自美国。我们在引进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时参考了美国、日本和韩国的做法。为什么国家知识产权局不能借鉴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做法,为专利权人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服务?在美国,专利权期限补偿是自动进行的,无需专利权人主动提出请求,尤其是当延误是由审查机构造成的。

 

       依据1999年生效的美国《发明人保护法案》确立了美国专利权期限调整制度(Patent Term Adjustment, PTA),其核心原则是补偿那些在专利授权过程中因非申请人原因导致的不合理延迟。美国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审查过程中审查员的延误、申请人的延误,以及两者重叠时的处理方式。美国专利商标局在发出授权通知书时,则对符合专利期限补偿条件的专利申请自动告知专利申请人可以获得补偿的时间,无需专利权人提交额外请求和支付任何费用,即可以自动获得期限补偿。这种自动补偿机制不仅减轻了专利权人的负担,也体现了对创新者权益的尊重和友好。

 

       我们在此代表专利权人,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建议:简化并免除专利权期限补偿的申请程序及相关费用,尤其是由于审查员造成的延误。明确补偿标准,增强透明度。这将更加体现国家对创新者智慧成果的尊重,有助于激发更多的·发明创造,确保专利权人和发明人的权益能够获得应有的保护和补偿。

 

 

作者简介:

 

 

       徐舒先生毕业于清华大学加速器物理和法学专业,曾在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任助理研究员。随后就职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代理部和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任专利代理师。2007年加入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任合伙人。

 

       徐舒先生曾赴日本、德国和美国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接受知识产权法律培训。

 

       徐舒先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达39年,服务对象遍及国内外,包括大学、研究机构、企业及个人。在知识产权法律咨询、专利检索、专利转让和许可、国内外专利流程管理和香港、澳门专利注册等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曾受邀参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有关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一章的修订工作。


       徐舒系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会员和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法规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6号 中国人寿大厦10层1002-1005       +86-10-85253778       mail@panawell.com

版权所有: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汉邦未来 京ICP备1804787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