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舒-合伙人、专利代理师
在我国现行的专利审查体系中,发明专利的申请审查周期通常需要2至3年,有时甚至更长;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周期大约为6至8个月;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周期则大约为4至6个月。2023年,中国的发明专利申请量已攀升至1,677,701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为3,063,928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为800,361件;当年,专利授权量分别为发明专利920,797件,实用新型专利2,090,331件,外观设计专利637,944件。面对如此庞大的专利审查工作量,为了提升审查效率,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部门之外,还相继成立了北京、江苏、广东、河南、湖北、四川、天津等专利审查协作中心,旨在进一步缩短专利审查周期,并承诺在2023年内将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周期压缩至16个月以内。
除了上述措施,为了满足申请人对快速获得专利权的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目前还提供以下几种主动加快专利审查的程序可供选择:
专利预审:适用于特定技术领域和符合条件的创新主体的专利申请。
专利优先审查:适用于对国家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技术领域,或者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的专利申请。
专利审查高速路(PPH):与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局合作,允许申请人基于他国已授权专利的审查结果,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快审查。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最合适的加快审查程序,以期尽可能缩短审查周期,快速获得专利授权。
(一)专利预审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11月23日发布的《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决定在有条件的地方优势产业集聚区,依托一批重点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实施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于一体的产业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由此,专利预审制度得以建立,为申请人在正式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前提供预先审查,作为进入快速审查通道的前置程序。经过预审合格的专利申请,将能够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快速审查程序。
专利预审适用于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节能环保等二十多个高端产业,各地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所受理的技术领域有所不同。专利预审请求的主体应为企事业单位,仅适用于中国申请人,不适用于外国申请人。申请人主体需向所在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申请备案,且案件分类号必须符合所在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供的专利预审服务分类号范围(包括国际专利分类号及国际外观设计分类号)。对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均可提交专利预审请求,但PCT国际申请或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国际申请、同日提交的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分案申请以及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不可提交专利预审请求。
截至2024年11月18日,全国已有74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供专利预审服务,主要针对专利申请、复审、无效请求以及专利权评价报告。这些经过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合格的专利申请,能够显著缩短高质量专利申请的审查周期。具体而言,预审合格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大约分别在3个月、2个月和1个月内结案。流程方面,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首先需要向当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交备案申请,经初步审核合格后,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备案材料,最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完成上述备案后,专利申请人则可以向所在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交专利预审请求了。当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将对申请文本进行检查和初步检索,并出具预审报告。申请人可以根据预审意见对申请文本进行修改,并答复预审意见。一旦预审合格,申请人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与预审合格的申请文本一致的专利申请,并完成缴费。当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在审核文件一致性后,将进行“加快”标注,使得该专利申请案件能够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快速审查通道。
对于预审合格后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答复的期限为发文日起10个工作日;针对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为发文日起5个工作日。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应自发文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复意见。进入快速审查通道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对申请文件提出主动修改的,或者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将导致专利申请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处理。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如果需要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则该案件将直接转为普通审查程序。
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分批次对业务需求迫切的部分保护中心授权开通复审、无效及专利权评价报告快速预审服务,因此并未全面开展复审、无效及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快速预审,还在摸索试行之中。
由于,目前各个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对于专利预审制度的具体操作流程和审批标准存在差异,预审时间也长短不一,申请人在提交专利预审请求前应提前了解当地的专利预审流程和政策。
(二)专利优先审查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17年8月1日起实施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现行专利优先审查适用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并应与以下六类发明的专利申请相关:(1)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2)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3)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4)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5)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6)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1)针对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2)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专利申请和专利复审阶段,提出专利优先审查的主体应当是全体专利申请人或全体复审请求人。专利无效阶段,提出专利优先审查的主体应当是无效请求人或全体专利权人。此外,为了加快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处理审理涉案专利侵权纠纷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调解组织可以对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专利优先审查明确排除了与中国签订了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国家和地区申请人的申请,仅就这一点目前没有更加详细的说明,但笔者认为目前与中国先后签署了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的32个国家或地区申请人的专利申请应该不适用此办法。 另外,专利优先审查办法并没有排除外国申请人就其专利申请提交的专利优先审查请求,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由于要求外国申请人提交在中国境内的相关产业证明等文件,实际上外国申请人通常难以获得这些证明,因而提交的专利优先审查请求无法获得批准。
申请人提出专利优先审查请求时,需要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专利事务服务模块网上办理,香港特区和澳门特区申请人在内地办理发明专利优先审查申请,需依据《香港特区申请人在内地发明专利优先审查申请指南》或《澳门特区申请人在内地发明专利优先审查申请指南》线下纸件提交。提交文件包括:请求书、全体申请人同意优先审查声明和证明文件说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请求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自证材料(无需第三方机构出具)。专利优先审查请求和提交文件将会由第一请求人所属地方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地方代办处进行审查。当地方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地方代办处完成审查后,会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中发出予以推荐或不予推荐的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在5 个工作日左右对予以推荐的优先审查请求正式发出《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通知书》。
对于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自同意之日起,发明专利申请在45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1年内结案,申请人答复发明专利申请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发文日起2个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2个月内结案,申请人答复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申请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发文日起15日。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复审程序中的优先审查在7个月内结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件的优先审查在5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4个月内结案。
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对于专利申请,申请人对申请文件提出主动修改的,或者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以及在审查中发现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对于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复审请求人延期答复,无效宣告请求人补充证据和理由,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被中止,案件审理依赖于其他案件的审查结论,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批准的疑难案件,将导致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的优先审查程序停止,而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处理。
按照《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原则上,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无效宣告案件进行优先审查的数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以及本年度待审案件数量等情况确定。
另外,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一发明创造既申请发明又申请实用新型的,对其中的发明专利申请一般不予以优先审查。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这种操作一直没有明确的书面解释,但实践中一直沿用了此操作。
(三)专利审查高速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PPH)
中国自2011年起陆续与32个国家和地区专利局启动了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PPH通过参考同族国外专利申请或PCT国际申请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可专利审查结果来加快对应中国申请的审查。因此,参与专利审查PPH程序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中国申请与国外申请或PCT国际申请具有对应性,并且该国外申请或PCT国际申请具有被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审查机构认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
提出PPH请求人原则上适用所有首先在与中国签署了PPH试点项目的国家或地区提交了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并且其国外申请获得了有利的审查结果之后才能在中国提交PPH请求,还需要将中国申请的权利要求修改为对应于国外申请的可授权的权利要求。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公布之后,进入实审阶段之后或者在提出实审请求的同时,提出PPH请求。如果PPH请求未能完全符合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视情况给予申请人一次补正的机会,以克服请求存在的某些缺陷。若请求未被批准,申请人可以再次提交请求,但至多两次机会。若再次提交的请求仍不符合要求,申请将按照正常程序等待审查。
PPH请求书中需要解释中国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与作为PPH请求基础的在先申请的可授权权利要求的对应性,并且,当在先申请的审查结果是除世界五大专利局(IP5,即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欧洲专利局、日本特许厅、韩国知识产权局和美国专利商标局)以外的专利局作出时,申请人还需要提交其他在先申请专利局认定可授权的所有权利要求和审查意见通知书、授权通知书以及引用对比文献清单,非英文的还需要同时提交中或英文译文。目前,从PPH请求获批之日起1-2个月(平均2.2个月)即可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结案周期大约11.2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PPH并非是一项各国在实质审查上相互承认审查结果的机制,PPH请求通过后,审查员仍会根据中国专利法的要求,对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中国专利法相关规定进行独立审查,并可能做出与基于PPH基础的国外专利局不同的审查结果。
(四)三种加快专利审查的比较
从上述三种加快专利审查的专利适用类型、适用请求人、操作难易程度、加快效果来看,显然各有利弊。简单以以下对比表加以说明。
加快审查途径 |
专利预审 |
专利优先审查 |
专利审查高速路 |
适用类型 |
未提交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专利申请、复审请求、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评价报告 |
提交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专利申请、复审请求和无效宣告请求程序 |
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
|
适用主体 |
在专利预审机构备案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企事业单位,不包括个人)、专利复审请求和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相关人
适用于中国请求人 |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的相关人、审理涉案专利侵权纠纷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调解组织
适用于中国请求人 |
发明专利申请人
适用于外国请求人 |
受理机构 |
地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请求人备案 |
应首先在地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 |
无需备案 |
无需备案 |
提出请求至 核准时间 |
申请人备案约1个月 提出专利预审请求至核准时间约7-10个工作日 |
约10个工作日 |
约1个月 |
适用技术领域 |
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的预审机构提供预审服务的产业领域,涉及预审机构所在地的优势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节能环保等二十多个高端产业 |
(1)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2)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3)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
任何领域 |
提出时机 |
提交专利申请、专利复审请求和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前 |
(1)发明专利申请应当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缴纳相应费用后;(2)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受理并完成申请费缴纳之后;(3) 在缴纳专利复审或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费后至案件结案前 |
专利申请公布之后,提实审同时或者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后,但需在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之前 |
申请文件 |
(1)专利申请文件:应在CPC客户端制作的XML格式文件,并导出案卷压缩包;(2)预审服务请求书;(3)预审服务承诺书;(4)其他相关文献材料 |
(1)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2)全体申请人共同声明及证明文件说明;(3) 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4) 全体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5)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和实审通知书复印件;(6)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受理通知书和申请费缴费收据复印件 |
(1)PPH请求书,包括本申请与在先申请可授权权利要求对应性解释和在先申请专利局引用对比文献清单(审查员引用的非专利文献还需提交该文献副本);(2) 除IP5五家专利局外的PPH请求依据的在先申请专利局的审查意见副本及其非英文文件的译文;(3) 除IP5五家专利局外的在先申请专利局认定可授权的所有权利要求及其非英文权利要求的中文或英文译文 |
发出第一次 审查意见时间 |
-- |
自专利优先审查请求同意之日起,发明专利申请在45日内 |
自PPH请求批准之日起1-2个月(平均2.2个月) |
答复审查意见时间 |
(1)发明专利申请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自发文日起10个工作日;(2) 发明专利申请第2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自发文日起5个工作日(3)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审查意见通知书自发文日起5个工作日,不可延期 |
(1)发明专利申请审查意见通知书自发文日起2个月;(2)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审查意见通知书发文日起15天,不可延期 |
(1)发明专利申请第1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自发文日起4个月;(2) 发明专利申请第2次及后续审查意见通知书自发文日起2个月,可延期 |
结案时间 |
(1) 发明专利申请6个月内;(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15个工作日;(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7个工作日;(4)复审及无效案件暂无具体规定 |
(1)发明专利申请12个月内;(2)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个月内;(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1个月内;(4)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复审7个月内;(5)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无效5个月内;(6)外观设计专利无效4个月内 |
平均11.2个月 |
费用 |
无官方费用 |
无官方费用 |
无官方费用 |
停止加快 |
在审查过程中进行著录项目变更,主动修改申请文件,答复审查意见逾期,属于非正常专利申请等 |
主动修改申请文件,答复审查意见逾期,属于非正常专利申请,补充无效证据和理由,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 |
主动修改导致权利要求与国外可授权权利要求不对应。 |
实践中,中国申请人可以在提交专利申请前首先尝试专利预审。如果专利预审请求未能获得批准,申请人仍有机会在提交专利申请后,通过提出专利优先审查请求来争取加快审查。对于外国申请人而言,如果他们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是基于已有的同族外国专利申请,并且这些申请属于与中国签订了双边合作协议的PPH试点项目,同时这些申请通过审查员检索或审查可授权专利,那么当申请人对相应同族国外专利申请的审查结果感到满意时,即可考虑利用PPH程序来加速审查过程。
参考文献: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解读》
《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
《专利预审服务引用指引》
作者简介:
徐舒先生毕业于清华大学加速器物理和法学专业;曾在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任助理研究员,随后就职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代理部和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任专利代理师,2007年加入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任合伙人。
徐舒系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会员和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法规专业委员会委员。
徐舒先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达37年,服务对象包括国内外客户,包括企业、大学、研究机构及个人;在知识产权法律咨询、专利检索、专利转让和许可、国内外专利流程管理和香港、澳门专利注册等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曾受邀参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有关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一章的修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