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峰、杨文泉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愈发显著,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并纷纷将其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然而对于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在经济全球化中更好地实现其价值并从中充分获益,许多中国企业仍然存在种种困惑。

专利权、商标权许可
很多企业逐渐重视知识产权并加大对产品研发、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的投入,并获得许多专利和注册商标,其中有些可能对权利人并无太多价值,或者暂时并不会投入商业使用,而将这些专利、商标适时许可给需要使用的企业,则既可避免专利、商标的浪费,又能持续性地获得许可使用费。

即使是使用中的专利,企业也可将其许可给其他生产者生产专利产品,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并增加企业利润。同样,企业也可将使用中的商标许可给其他区域的企业使用,既增加利润,又在不扩张成本的情况下提高了品牌的市场占有率、知名度和影响力。

专利、商标许可的模式按照对被许可人的权利限制可以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企业可以根据对专利、商标的控制需求以及对被许可人的限制程度来选择不同的许可模式。
企业在许可其他方实施其专利时,应当签订书面的许可合同,并约定清楚许可使用的期限、方式、再许可、被许可人实施专利的侵权责任,以及对专利再开发的权利归属等事项,以避免将来可能出现的纠纷。同样,企业在许可其他方使用其商标时,也应当以书面许可合同约定清楚使用权限、使用地域范围、期限、再许可、禁止淡化等内容,保障其对该商标的控制权。

进行专利、商标许可,应当根据《专利法》和《商标法》的规定,将许可使用合同报专利、商标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专利权、商标权转让
对于部分专利、商标,除许可外,企业也可以选择将其转让给其他方。相对于专利许可来说,通过专利转让,可以获得一次性的转让费用,收回研发和获得专利的成本并进行再研发的投入,还能豁免缴纳专利年费以维持专利有效性的义务。就商标而言,如果某些注册商标对企业已不再具有使用价值,或者由于其他因素和经营需要,企业也可以将这些商标转让,以获得收益并将其用于促进企业发展。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对于其专利、商标的依赖程度,并结合该专利、商标的价值和市场前景,来选择转让自己持有的部分专利、商标,以此来降低知识产权维持成本并增加企业利润。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商标的转让以批准为生效要件,只有在专利、商标主管部门批准转让并进行公告之后,专利、商标的转让在法律上才算完成。

专利权、商标权出资入股
根据《公司法》,股东可以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这一规定为企业提供了一种除货币之外的重要出资入股方式。通过以自己持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出资,来获得入股公司的股份,一方面可以减少入股的货币成本,有利于企业的资金流转,另一方面可以更有效地利用专利、商标,获得投资收益。
由于知识产权相对于土地、实物等具有难以估值性,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出资入股,要由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进行合理评估。如果对专利、商标的估价过低,对以此出资的企业来说是不公平的;反之,如果估价过高,对其他出资人也不公平,以此出资的企业要承担补交出资的责任。

以专利权、商标权出资入股的,专利、商标便成为入股公司的资产,导致专利权人和商标权人的变更,因此必须办理专利或商标转让手续,将专利或商标转移至入股的公司名下。

为确保公司有一定的货币资本,《公司法》规定货币出资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因此非货币出资的总额最多只能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0%。

专利权、商标权质押
《物权法》和《担保法》均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质押。该规定赋予了知识产权以融资功能。

很多企业苦于资金短缺而无法扩大规模,而知识产权的这项功能则可以帮助其进行融资。企业可以通过将自身持有的专利权、商标权中的财产权利出质来获得融资,利用金融资本来促进自身的发展。

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质,专利权、商标权质押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且向专利或商标主管部门进行登记,质权只有经过登记才生效。另外,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企业将其专利或商标质押之后,除非质权人同意,不得将该专利进行许可或者转让,未经质权人同意的许可和转让行为是无效的。

    
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获益的方式还有很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还会出现更多新型的知识产权收益方式。因此,企业应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对于自身生存和发展的战略意义和重要价值,树立起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意识,科学管理知识产权,以不断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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